人在家中坐,污水漫进屋,是一种什么体验?业主陈先生就遭遇了这等“飞来横祸”。而这一切,竟源于物业公司一次看似平常的清淤作业。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有味道”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4年6月,被告某物业公司委托的化粪池清掏车在原告陈先生住所附近开展清掏作业时引发事故,导致原告陈先生房屋内出现污水反流,房间地面、部分家具及物品被浸泡,部分墙皮脱落。
事故发生后,被告某物业公司派员对事故现场做处理,原告陈先生雇人对房间多处做修复并产生一定费用。后双方针对责任承担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因协商未果,原告陈先生将被告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因该案事故原因及责任划分等核心争议涉及房屋管道设计施工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域,经承办人释法说理,原、被告双方坚持不对针对污水反流的特定原因及财产损失进行检验确定,虽然双方均表示出调解意向,但是赔偿金额依旧是迈不过去的坎。
在案件一度进入僵局的时候,承办法官通过仔细阅卷找到了突破口——保险公司针对案涉主管道反水案出具的一份《公估报告》。报告明确载明,该事故出险原因为物业实施工程人员在加压清理化粪池时,导致污水从业主房屋大厅主排水管反出,致使其室内装修及财产水湿受损;通过查勘及询问,本次事故反水地点为业主私自加盖的隔楼上层主下水主管道位置,系业主改装隔层时进行的截断和封堵。
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结合相关证据材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确定原告陈先生及被告某物业公司均是责任主体,被告某物业公司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责任份额为80%,原告陈先生承担次要责任,责任份额是20%,并依法确定具体金额。
共建和谐社区,权责边界需明晰。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提供物业服务绝非简单的“做事”,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在类似验收、清淤、施工等风险作业时,一定要制定完备的预案,履行充分的排查、警示和告知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业主财产安全,切不可因流程繁琐而存在侥幸心理,否则因小失大,终将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对广大业主而言,房屋装修改造必须在法律和框架的范围内进行,严禁私自拆改、截断公共管道,此类行为不仅危及自身,也会造成公共安全风险隐患。本次事故中业主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正是其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的法律根源。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和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需要注意的几点,并配合其做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